厦门自贸区重奖股权投资企业,这次可是下血本了! 2015-07-01

        近日,厦门市政府出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内、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的企业。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办法原文摘录


         简化行政审批。股权投资类企业依照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办理、一证一码”的企业登记模式办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依照自贸试验区相关规定执行。


       放宽准入条件。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首期资金出资比例、资本金足额到位期限、高管人员资质条件等不作限制,但高管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便利资金汇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办理人民币或外币资本金账户开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或外汇资金汇兑结算、利润或清算资金汇出等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资本金结汇实行意愿结汇制。


       拓宽投资范围。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依照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强化扶持政策。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一)开办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对厦门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厦门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厦门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经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风险补助。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五)总部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我市总部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后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已领取奖励或补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核实出现虚报、冒领、骗取等情形,由市金融工作办会同市财政局停止拨付并全额收回补贴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促进行业发展。鼓励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优秀投资业绩的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出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跨境借款等业务。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本市资本与项目对接,拓宽股权投资企业对实体企业的投资、股权转让、股权退出渠道。


       加强监督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及开展资金募集等活动,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网编:李牧;本文综合厦门自贸区管委会等整理,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转载请注明:福建自贸区指南(微信ID:FTZ0590),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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